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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半岛手机网页登录    发布时间:2024-10-13 20:18:17   访问量:116 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报告市、县党委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提升森林ECO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和壮美广西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天然林,实施科学修复,严格天然林用途管控,提升天然林ECO功能,为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现代林业强区提供重要保障,为建设壮美广西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1.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采取严格科学的保护的方法,将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做到应保尽保。根据生态区位重要性、物种珍稀性等多种因素,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加快构建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2.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改善天然林分结构,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森林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全方面提升天然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3.坚持生态为民,保障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既要满足人民群众日渐增长的优美环境需要,也要保障广大林区职工、林农、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利益群体能够从天然林保护中获益。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在天然林保护修复中的主体责任,发挥政府在实施、管理、监督和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鼓励带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热情参加天然林保护修复,明确林权权利人和经营主体的职责,形成全社会共抓天然林保护的新格局。

  5.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全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充分的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到2022年,摸清全区天然林资源底数,基本落实天然林管护责任,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监督评价体系,启动广西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各市、县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到2035年,重点区域天然林面积保持稳定,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功能逐步提升。到2050年,全面建成以天然林为主体的健康稳定、布局合理、功能强大的森林ECO,天然林ECO得到一定效果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明显提高,能够很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优美生态环境和丰富林产品的需求。

  1.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组织编制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目标和举措。依据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指标,做好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衔接与融合,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把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

  2.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等有关指标。加强完善全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中关于天然林保护修复考核的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明确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按管护责任具体落实的经营管护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3.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完善天然林管护体系,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解决能力。整合完善全区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护地监测体系,充分运用广西森林资源监管平台构建天然林管护网络,及时掌握天然林保护修复及管护相关动态信息,定期发布经过授权的全区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监测评估结果和价值评估结果。健全天然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工作。结合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扩大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加强天然林管护人员培训。加强天然林区居民和社区共同参与天然林管护机制建设。(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请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配合)

  4.加强天然林用途管制。实行天然林总量和用途双管控,严控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规范天然林利用行为,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特色养殖等产业。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安全抢险排险等维护天然林ECO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依托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在人工商品林区推广良种、良法造林,加强集约经营,保障木材生产和供给,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5.明确天然林修复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主体责任,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并具体落实修复工作。因违法破坏天然林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责成并监督违法破坏天然林责任人实施修复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并指导监督修复工作实施,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管理。(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

  6.科学实施退化天然林修复。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采取科学措施修复退化天然林,遏制天然林分继续退化。加强生态廊道建设,构建全区性的生态廊道,打通生物交流通道,特别是有关自然保护地之间,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鼓励采取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在废弃矿山、荒山、荒地上逐步恢复天然植被。鼓励赎买珍贵树种天然母树林及其周边土地,促进天然下种更新,扩大重要天然林类型面积。积极探索符合广西实际的退化天然林修复方式,组织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标准和规范,逐步形成具有广西特色的天然林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天然林修复技术示范和推广。(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配合)

  7.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加大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力度,实行绩效管理。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事项,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强化舆论监督,发动群众防控天然林灾害及人为破坏事件,设立举报专线和公众号,制定奖励措施。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配合)

  8.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制。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追究,实行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和部署不力、盲目决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配合)

  9.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天然林重点区域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护用房、供电、饮水、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国有林场道路建设。加强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现代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加大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建设和后备资源培育的支持力度。(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10.强化天然林保护修复财政支持等政策落实。逐步加强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中央财政停伐管护补助政策落实,完善天然林抚育管理,细化并完善天然林停伐有关补助资金管理,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强化预算绩效管理。修改完善森林保险制度。(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

  11.探索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完善财政出资、受益者合理负担、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集制度,探索通过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公益事业。积极探索建立天然林赎买制度,推动重要生态区位天然林赎买改革试点。(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财政厅;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是天然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逐级分解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确保完成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配合)

  (二)完善法规制度。根据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天然林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天然林保护范围、责任主体、保护管理措施、禁止行为以及法律责任,力争在国家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后一年内颁布实施。研究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配套规章制度。(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配合)

  (三)强化宣传教育。充分的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加强天然林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订立乡规民约,招募天然林保护志愿者开展公益活动,在广大在校学生中开展天然林保护知识教育,培育全社会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四)严格执法监督。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天然林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严厉查处打击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等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充分的利用森林督查、“绿网·飓风”等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加强督查检查,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做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牵头部门:自治区林业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另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司法厅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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