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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关于节省木材的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三日颁布)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8-16 04:49:26   访问量:116 次

  隨着生產建設事業的逐漸開展,木材需求量亦敏捷很多添加。但我國現有森林面積原不足需求,加以森林區偏远,運輸困難,因此构成现在木材供不應求的狀况。而另一方面,許多公營企業、機關、部隊、學校和團體,在运用木材上,却又存在着嚴重的浪費和不合理現象。爲保證建設需求,除責成各級人民政府大力發動羣衆進行護林造林作业,以求逐漸添加木材供應量外,對木材採伐和运用,全國必須厲行節約,防止浪費。備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根據國家缺少木材的状况,嚴格審查各需求木材單位的計劃,嚴禁虛報多領;對工程建築計劃亦應根據木材的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决议同意與否,以防止計劃同意了、但因爲木材供應不上,又使計劃失败的錯誤,從而引起不應有的損失。

  二、各需求木材的部門,經國家統一計劃調撥到的木材,除貿易部門外,一概不得轉讓或出售,違者依法論處;其有剩餘木材時,應報請省以上財政經濟委員會處理。

  三、当地人民政府除國家佈置砍木任務應予完结外,不得再用採砍木材方法,处理当地財政問題,違者依法論處。

  四、任何公營企業、機關、部隊、團體和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名義採砍木材和經營買賣木材生意,違者依法論處。

  五、各公營企業、機關、部隊、團體和學校的全部工程建築,應將需用木材數量,切實核減至最低標準:非火急地需求的,應緩用或少用;能够其他资料如竹頭、水泥、碑、石等替代的,應不必或減用。

  六、运用木材應本節約准则,力求經濟合理制止大材小用、長材短用,優材劣用,发起往不波折工程安全的條件下,適當运用楊木、樺木、柳木、和陳材,廢材(例如礦場推广收囘礦柱運動)。

  八、造紙质料,應盡量运用竹頭、蔗葦或其他纖維植物;制用木材作质料的紙漿廠,不論新設或恢復和擴大舊廠,均須報經中央人民政府輕工業部會同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同意,始得實行。

  九、在習慣上运用木材、木炭當作燃料的地區,除應積極推廣種植薪炭林外,如當地煤源並不缺少,應发起逐渐改用煤炭燃料,並制止將杰出的成材木材劈作燃料出售。

  十、獎勵研讨运用廢材和用其他资料替代木材的發明和發現,膠台板是節省木材的一種好的运用方式,應在適當地點獎勵恢復和設立膠合板廠。鼓勵營造生長敏捷的各種林木(如杉木,桉樹、泡桐、白楊、洋槐等)。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經常留意檢查各公營企業、機關、部隊、團體和學校运用木材的情況,對節用木材有成績的,一予以表揚獎勵,對違反本指示第二、三、四等項規定及其他有浪費木材行爲的,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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