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音讯:《森林防火法令》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森林、林木、林地的运营单位或个人未实行森林防火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背本法令规则,森林防火区内的相关的单位或许个人回绝承受森林防火查看或许接到森林火灾危险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危险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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