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报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对符合《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产品进行认定。
第三条 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结果实施动态管理。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和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申报认定的核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和公布的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可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设区市工业与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需在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产品所用原料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区域标准要求,开采矿产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建设项目环评相关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等);
(四)符合国家、行业或区域标准且在有效期内(见附件2)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烧结砖(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需提供符合国家、省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检测报告。
第(四)(五)(六)(七)项材料需由取得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出具。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等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县(市、区)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报和核查,现场核查通过的,报送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自收到申报认定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通过复核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合乎条件的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不合乎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理由。
(四)对公示有异议的产品,组织核实并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告,并颁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 获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或者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对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认定条件提出是否保留其认定资格的意见,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仍符合认定条件的,换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资格,公告废止其《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可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的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察觉缺陷及时书面告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复核后应当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予以废止其证书。
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撤销其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资格: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认定的;
(二)在生产和使用认定产品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经依法鉴定认定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的;
(三)产品在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或有一定的问题且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被撤销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废止其《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自废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伪造、假冒《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建材字〔2019〕3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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