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凤进行问询,并提取身份证、《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运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查询完结,并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桂北城市监罚告〔2024〕456号),奉告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处分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根据查明的现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物生产运营应当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并契合下列要求:……(二)具有与生产运营的食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运营设备或许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刷和处理废水、寄存废物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许设备;”的规则,构成未按规则完善“三防”设备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正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七)食物运营者未按规则要求出售食物;”的规则,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我局决议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