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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半岛在线登录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4-08-21 15:42:54   访问量:116 次

  《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切实解决桂西北柳州、桂林、河池、百色等地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房屋连片,火灾隐患突出,火烧连营灾情多发的问题。改善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现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将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范畴。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以电改、灶改、水改、寨改为主要内容的“四改”工程;注重政府引导和群众意愿相结合,立足自力更生为主,努力争取国家支持为辅,按照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的要求,在全面推广试点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

  利用3年时间(2008年—2010年),通过实施电改、灶改、水改、寨改,重点解决少数民族村寨用火用电隐患严重、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无防火分隔等明显问题;同时也加强少数民族村寨的消防组织建设,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村规民约,整体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有效提升少数民族村寨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使我区少数民族村寨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消防安全条件得到根本改善,火灾事故一下子就下降,“火烧连营”的火灾得到一定效果遏制。

  全区50户以上连片的木结构房屋少数民族村寨,惠及13.4万户59万人。其中,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510个村寨、66809户、284777人,融水苗族自治县457个村寨、51024户、237775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临桂县167个村寨、14736户、59406人;百色市靖西县、隆林各族自治县、田林县、那坡县、右江区、乐业县19个村寨、1176户、4761人,河池市天峨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4个村寨、254户、967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村镇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四改”内容如下:

  1. 电改工程。重点对少数民族村寨村民户内(入户电表后)陈旧老化的电气线路做改造,电改一定要符合有关电气线路安装敷设规范,户内宜选用铜芯导线,供电线路和室内线路长度和分布满足安全用电的要求,用电线路和用电插座不能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各户安装漏电和短路保护装置。

  2. 灶改工程。引导有条件的村民将厨房移至一楼,建节柴灶;条件达不到的,在原堂屋侧利用不燃材料硬化一块做厨房用,建节柴灶。取消原堂屋中央的火塘,要求保留的必须对火塘周围(半径不小于1.5米)用水泥、三合土等不燃材料来硬化处理,炉灶上方楼板和烟囱周围用防火材料保护。

  3. 水改工程。每个村寨应结合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消防水源和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安装消火栓。有条件建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出水口应高于村寨最高建筑10米以上)的,应建高位水池,铺设消防给水管网,安装消火栓。消防水池按村寨规模和一次火灾扑救用水量估算,100户以下村寨1个,100户以上的村寨2个,每个容量120立方米。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网要覆盖全村寨。无条件设置高位水池的,应在村寨中适当位置修建储水池或者储水塘,配建柴油水泵房或配置手抬消防机动泵,铺设消防给水管网并安装消火栓,或配足能覆盖全村寨的消防水带、水枪,并配备其他必要的报警、灭火和破拆器材。有天然水源的村寨,要充分的利用天然水源,修建取水平台、取水口。每乡镇配轻便消防车或消防摩托一至两台,建立机动消防队。

  4. 寨改工程。每个村寨应按照相关规范制订村寨改造规划,包括消防水改规划,并提出电改、灶改的原则要求,原则上5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房屋的村寨,要开辟防火通道(带),把村寨隔离成若干个防火区域。每个区域原则上以50户左右为宜。采用防火通道分隔,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防火通道一侧或两侧的房屋宜采用砖混结构或外墙采用难燃墙体;如果无法开辟防火通道,应规划出防火带,防火带上的建筑,应为砖混结构,防火带两侧不宜开设门窗,且侧墙高度应高于相邻木结构房屋1米以上。结合实施寨改工程,在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各选择一个村进行村寨房子改造试点。靠近公路的村寨,要修建消防车通道进寨,其宽度不小于3.5米。

  改造过程中,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不必强求每个村寨都要全面进行“四改”,特别是对原来已进行过部分防火改造的村寨及其设施,不能全盘推翻、重新建设,应当在原有基础上补充、完善。在可能条件下,各有关市县要试点摸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水改投资估算:按每户平均2100元计算,改造13.4万户需28140万元。

  灶改(火塘硬化和建节柴灶)投资估算:按灶改每户补贴600元计算,改造13.4万户需8040万元。

  寨改投资估算:(1)按“一寨一方案”的要求,方案编制经费578.5万元;(2)按每50户划一条防火带,每条防火带拆15户,每户补助1万元估算,约修建防火带2482条,拆迁37230户需37230万元。(3)三个村寨进行房子改造试点,各补助试点经费50万元。寨改投资估算共37958.5万元。

  由自治区、相关市两级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相关市各负责50%。其中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41089.25万元,相关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41089.25万元。2008年,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20000万元;2009年,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10000万元;2010年,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11089.25万元。项目前期经费由各相关市负责解决,柳州、桂林、百色、河池4市在2008年至2010年,每年都必须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由于防火改造、搬迁而产生的宅基地问题和相关联的费用由县、乡两级政府协调解决,一些工作可通过组织村民群众投工投劳完成。此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给予支持。

  为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村寨防火改造,尽可能简化村寨火灾整治项目的审批程序,减免审批费用,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标准执行收费;对可以由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两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和灶改),恢复实行工匠制度,可由当地工匠指导、参与工程建设,建设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工匠由建设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执业上岗。培训费由当地市、县劳动就业培训经费中解决。

  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待各相关市的具体改造规划方案确定后,由自治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自治区财政厅按年度下拨到各相关市。自治区财政厅要商有关部门制定村寨防火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拨付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实际的要求;各县财政部门要设立村寨防火改造资金专户并实行报帐式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一)领导机构。为确保我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四改”工程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广西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机构,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领导,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各相关市、县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履行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立项、可研等项目审批工作,检查各地改造工程实施情况,并在各市县竣工验收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抽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筹措、划拨,督促检查各市财政资金的落实、拨付和使用、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做专项审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村寨改造的规划设计工作,组织制定灶改、寨改的技术标准,对设计的具体方案和技术标准的落实情况做检查,会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抓好房改工程的试点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项目消防工程设计的技术审核工作,指导、协助各地乡(镇)、村寨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水利、电力部门负责水改、电改的技术指导和检查;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寨改过程搬迁农户的宅基地问题;民族事务、扶贫、林业等有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相关市政府负责本级财政资金筹措、划拨、监督管理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政府具体负责工程实施工作,乡(镇)政府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要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火灾防治工作的积极性,引导群众投工投劳,热情参加村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项目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全面实施项目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实行任务、资金、责任到县。一是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自治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村寨防火改造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各县真实的情况,确定项目建设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规模,将项目建设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以县为基本单位做建设。二是项目建设资金下达到县。自治区、相关市财政部门依据村寨防火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县,由各县按项目安排、管理和使用村寨防火改造项目资金。三是项目建设责任明确到县。在自治区少数民族村寨防火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设计、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将项目建设的责任落实到县。各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村寨防火改造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各县要逐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罚分明。

  村寨防火改造项目要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因资金不正确使用造成浪费等问题,要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立项阶段:由相关市政府负责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2008年7月底前完成。

  可研阶段和设计阶段:由于项目涉及面宽,村寨分布区域广,村寨之间差异性大,因此规划设计必须做细,增强可操作性。对列入防火改造的村寨,必须一寨一规划。相关市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防火改造村寨进行勘察、调研,制定每个村寨的改造规划。2008年10月底前完成137个200户以上村寨的寨改规划;2009年4月底前完成308个100-199户村寨的寨改规划;2009年8月底和12月底前,分两批完成680个100户以下村寨的寨改规划。

  开工建设阶段:争取首批200户以上的村寨在2008年10月农闲时期全面开工;第二批100户至199户村寨在2009年7月开工;第三批100户以下的村寨在2010年3月开工。

  竣工验收阶段:首批在2009年6月底前竣工,第二批在2010年2月底前竣工,第三批在2010年10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市、县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一个,最迟在201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验收任务,自治区在12月底前完成抽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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